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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期准备

软件开发人员对系统开发前期进行充分的用户调研、需求分析和系统体系结构的设计准备工作。 软件开发人员以及业务需求人员共同组建项目组,由项目经理负责监控项目的整体实施,共同参与系统的全面设计、开发,并针对业务提出进一步开发需求,开展软件用户化工作,制定二次开发方案,参与设计业务系统与其它软件的接口。

二、实施过程 

 整个开发过程将经历获取需求、需求分析、系统结构建立、设计、编码、测试等阶段。

   1. 获取需求

   软件在进入正式开发之前提供准确的《软件需求说明书》,是开发系统的主要因素。

   2. 需求分析

   公司开发人员构思、确立系统目标、划分业务领域、现行业务分析、建立业务模型、信息需求分析、用户视图规范化、数据元素标准化与一致性控制等。 在项目组和用户充分交互、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技术构架,对系统功能、性能等主要指标作描述,项目实施人员应对实现方法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轮廓及整体设计思路,对有疑问的地方及时与业务需求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最终达成共识。 综合对该用户群体现有硬件配置,软件配置,网络使用情况,数据库使用情况,计算机熟悉程度做一定的调研,根据调查的统计结果决定即将开发的一些软件适用指标。

   3. 系统结构建立

   确定软件服务器的硬件配置及用户硬件资源配置,确定用户软件平台的统一协调。

   4. 设计

   软件设计阶段的工作包括对模块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可能需要对某些结构做一些修改,确定界面定义、用户服务层、业务逻辑层、数据库服务层和具体数据库,确定软件开发工具。这一阶段还将完成更详细的功能和业务需求调研,制作系统中最符合用户需要的文档。 根据应用系统对安全的要求,同步进行安全保密设计。

   5. 编码

   确定软件的界面风格、使用功能、编程语言、数据库结构和具体数据等工作,并开始进入程序编写阶段。 开发人员进入设置和编码工作之后,应先确定编码的风格在开发过程中保持一致,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前面分析或设计阶段的某些错误,应返回到前面的阶段进行必要的修改,同时主要开发人员之间应相互紧密配合。

   6. 测试

   系统投入使用前最关键的一个步骤,由开发人员之间、业务需求人员交叉测试或由软件测试工程师测试。开发人员将对在测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建议进行改进。

三、整体验收

业务需求人员负责提供验收标准。 当软件的后期测试完成后,通知业务需求人员验收,验收主要以业务需求人员提供的原始资料及《软件需求说明书》为依据,对软件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的核查,如无异议,验收后签署验收确认书。

四、后期培训

1. 培训目标

   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使相关操作人员理解软件的基本原理和实际运用,使他们对整套业务软件的具体性能,操作步骤以及具体要求,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并能在计算机管理下对其业务软件流程熟练操作使用。 开发人员共同接受软件开发方全面、系统的培训,保证能够在二期推广中独挡一面完成推广及软件升级任务。

   2. 培训计划

   项目组有义务对用户提供及时、有效、全面的培训,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充分重视对用户方的技术转移,并提前制订有效可行的培训计划。

   3. 考核标准

   以实际操作方式测试用户对软件系统流程的操作使用能力。

   4. 技术支持

   本公司为业务需求方提供书面的技术支持承诺,并能够认真执行,落到实处。

①如约定诉讼管辖法院,只能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且只能约定其中一个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不明确、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或约定上述5个法院以外的法院,或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选择一个以上的法院;或者选择仲裁,却同时约定由法院管辖。 这样解决争议的条款是无效的,可能会增加当事人争议解决成本(时间、金钱),不符合当事人初始意图,不利于争议有效率地解决。

②发生争议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平等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依约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裁判、调解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都是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的共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没有强制力但是其效力等同于签订了新的合同。

③如约定仲裁,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事项。仲裁机构约定明确的标准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明确,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写明约定的仲裁机构的详细名称。

1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该在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争议应该适用的法律,而且这种约定要切实可行。

17、在诉讼中,应权衡利弊,最大限度要求对方承担所有损失,不能主动放弃任何有利于己方的诉讼请求。

18、受到对方欺诈、胁迫,被人趁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保存好证据并且在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19、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附带合同使用说明。如:合同的适用范围,条款术语的理解等方面。

20、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另一方应采取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并与对方进行协商,确定责任的负担。

21、当双方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时应重新订立书面合同或达成书面协议。

22、签约主体

①合同双方应正确区分单位与单位负责人的关系,应明确认识到单位负责人不能以其个人名义代表单位。

②一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该事先确认代签约的人是否持有对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③应对各自内部人员的权限作出规定,禁止无权人员滥用单位公章、签字等与对方履行各项合同事宜,尤其不能作出不符合合同内容和己方利益的意思表示。

④双方当事人应当调查签约对方的签约主体资格。

23、应在合同中写明主合同、相关凭据、有关会计资料以及其它承诺函、约定书等为本合同附件。

24、违约责任

①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② 合同双方只要约定了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就要约定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在约定违约金时,数额约定不能过高或过低,约定数额过低,损失得不到补偿,约定数额过高,会因数额过高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实现。一般而言,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出合同标的额,若

一方的损失确实超过合同标的,可直接约定赔偿损失。

25、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合同或依照法定事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26、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履行中若一方组织解散,其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若在合同订立时一方正处于解散的变动期内且能预见其权利义务的继受者,则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的继受者名称。同时须约定一方发生组织解散情形应及时告知相对方及违反此告知义务的责任。

27、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用语的一定要准确、清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关键性的名词术语要在合同开头作出必要的定义或解释,以免发生歧义或造成理解障碍。

28、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9、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的条件、时间和事由等。

30、合同双方应约定一方若变更通讯地址,应在变更之日起几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及未通知对方应承担的责任。

31、合同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文件往来应采取何种形式。宜采书面形式,包括: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

32、一方接到另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如有异议,可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